为建成与有效应对公共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覆盖突发事件应对全过程、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实现应急管理基础能力持续优化,市政府日前发布《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于其他突发事件,相关机构应及时发布警示通报或安全提醒。

  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津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视情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救助等工作。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组织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快速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等建筑物损毁情况。

  组织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

  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抢险救援车辆等应急交通工具,确保受危害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启用本级政府财政预备费和应急储备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或要求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指定有关的场地、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救灾款物信息公开工作。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秩序。

  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加强公共卫生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

  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施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易受冲击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的安全保护。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后,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