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应该如何进行工伤申报?工伤认定对申请时限又有怎样的要求?哪些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应该由谁提出工伤认定?在此,市人力社保局有关专家对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解。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确定职工受到的伤害,按照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对申请人和时限的要求: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证据材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四)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限的要求:

  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14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交的材料:

  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14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待遇支付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生活护理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相关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