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完善本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市政府日前印发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新建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家庭,可以优先进行摇号、选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实物住房等方式,对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保障和对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给予精准保障。而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功能齐、配套全、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家庭,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及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依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签订履约承诺、提供保证等方式,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履行。

  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照下列次序进行摇号、选房: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家庭,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优先安排条件的家庭;前项规定之外的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其他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申请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其他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原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延伸到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并举,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符合条件家庭可继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可在市场租房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缓解支出压力,进一步扩大了本市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覆盖人群。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在原有市级统筹基础上,增加“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人民政府筹集”,各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配租使用,也可与其他区调剂使用。同时,明确“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人民政府可以立足本区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明确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补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给,确保更多的符合条件家庭能够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