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到中年,压力倍增,工作量倍增。××保健品,抵消疲劳,精神百倍。”市民黄先生看到了这款保健品的营销广告,心动不已。可是,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他的烦恼也就从购买了这款保健品之后开始了。
黄先生今年50岁,平时身体还可以,但是公司的运营一到旺季,他需要加班的时候,就总感到疲惫。2019年4月,黄先生上网时弹出了一个弹窗广告,是一款解除疲劳的保健品,广告语十分诱人。为了防止点击有病毒的链接,黄先生特意用这款保健品的名字在网购平台进行了搜索,竟然还真的搜出了这个品牌的店铺。抱着试试看的想法,黄先生购买了1盒该保健品,价值400元。没过几天,黄先生就收到了邮寄过来的保健品,按照说明书的指示,他在收到保健品的当天中午服用了一粒。
当晚,黄先生还没体会到广告词说的浑身轻松的感受,只是觉得头痛难忍,但当时黄先生并未将头痛与保健品联想到一起,只以为自己可能是感冒了。第二天中午,黄先生又服下一粒保健品后,当晚再次头痛。第三天一大早,黄先生赶紧到医院就医,并将服用保健品的情况告知了医生。当时医生经过检查,发现黄先生并没有感冒,医生表示,有部分保健品可能会添加药物成分,会导致表现不一的副作用,嘱咐黄先生先暂停服用该保健品,以观后效。
随后,黄先生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家中剩余的保健品进行了检测,鉴定结果显示,该保健品的确是违法添加了药物。黄先生十分气愤,起诉了保健品商家某科技公司,要求其十倍赔偿自己的损失。被告某科技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与庭审,也未作出答辩。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健品显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作为药物或保健品的批准文号,可以认定不属于药物或者保健品,仅属食品,其生产及销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及行政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而这款保健品中检测出的药物成分,不属于相关规定中可以添加在食品中的物质,不能用作食品原料,因此,被告公司生产及销售的涉案保健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支持了黄先生的诉请,判令某科技公司返还黄先生货款400元,赔偿其十倍赔偿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