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为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调整准备工作,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定于2020年9月16日至9月20日,暂停我市所有参保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

  2020年9月21日启动10月份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在暂停征收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可先行垫付,待21日恢复正常缴费后按规定补报销。

  请办理相关业务人员提前做好安排,为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