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天津市人社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对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和认定、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补贴的申请和发放等进行加强和规范。

  其中明确,从2020年5月份起,给予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教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和见习留用奖励。赶快来看看,你是否符合条件吧!

  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和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1. 生产经营满2年,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在职职工人数10人以上(劳务派遣机构在职职工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m2。

  2. 能够提供符合青年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见习岗位,具备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每年可安排10名以上见习人员参加见习。

  3. 配备专门的带教人员,为见习人员安排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活动,每名带教人员最多同时带教5名见习人员。

  各类产业园、科技园等产业资源集聚载体,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以申办见习基地。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经市人社局同意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从2020年5月份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1. 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30日);

  2. 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 具有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

  4. 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就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及列支渠道

  从2020年5月份起,对开展见习活动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 生活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2. 带教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4. 见习留用奖励:对留用本单位见习满3个月的见习人员,在见习结束后30日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留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留用奖励。对留用时间早于见习人员毕业时间的,须在留用人员毕业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就业见习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持上月《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发放生活费银行凭证、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次月出勤计划表,向坐落地区人社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生活费的银行凭证应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见习补贴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账户。

  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就业见习留用奖励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60日内向坐落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提交《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见习留用奖励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账户。

  就业见习要求

  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人员协商确定。就业见习人员每天见习时间应不少于6小时。就业见习基地应如实记录就业见习人员出勤情况,留存考勤记录和相关材料。当月参加见习不满15天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一般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出差或到外地见习,不得以“派遣”、“培训”等形式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见习。

  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和见习实绩,按月将见习生活费发放至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标准不得低于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

  就业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0元。

  就业见习基地连续6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或者一个年度内安排见习人数低于10人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办。

  综合 | 天津市人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