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市场监管委获悉,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该办法要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在本市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应当分别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联系方式等内容。

  各区市场监管局对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要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已在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系统“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模块录入主体信息的,也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种植养殖、进出口、运输环节的,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农业农村、海关、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市市场监管委相关人士表示,办法除明确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备案要求及备案程序等外,还制定了备案号编码规则,设计了备案信息表和备案凭证等相关文书,进一步织密了食品安全网,确保食品安全监管链条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