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降低燃气管网居民用气价格听证会将于7月31日举行。

  本市拟将部分配气价格核降的空间用于降低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以下简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组织滨海新区、蓟州、武清、宝坻、静海、宁河区发展改革委认真研究,形成了降低本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初步方案。

  一、现行本市居民用气价格情况

  (一)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一档用气(0-300立方米)每立方米(下同)2.61元;二档用气(301-600立方米)3.14元;三档用气(600立方米以上)3.93元。

  (二)独立采暖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一档用气(0-900立方米)2.40元;二档用气(901-1400立方米)3.14元;三档用气(1400立方米以上)3.93元。

  (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价格为2.64元。

  (四)煤改气居民冬季采暖用气。不执行阶梯,价格为 2.40元。

  二、价格调整的主要依据和理由

  城市燃气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上游气价和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两部分构成。2019年12月,本市实施了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改革,核定本市城市燃气管网综合配气价格为0.53元,较改革前本市城市燃气企业平均购销价差降低了0.06元。按照天然气销售价格构成,配气价格降低为销售价格降低创造了空间。

  在具体分类用气的配气价格安排上,从成本角度看,虽然居民用气(低压)配气成本相对较高,其配气价格不具备下调的条件,但市发改委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预留了部分空间用于降低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根据改革方案,城市燃气管网综合配气价格核降的0.06元用于同幅度降低一般工商业和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平均可降低0.11元。其中,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可从0.78元降低至0.67元。在上游供本市居民气价不变的情况下,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平均可降低0.11元。

  三、本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初步调整方案

  经统筹考虑本市居民天然气用户承受能力、销售价格现状、价格政策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以及不同类别用气价格关系,提出具体的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一档用气(0-300立方米),由2.61元降低至2.50元,降低0.11元;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二档用气(301-600立方米)按照一档用气价格的1.2倍安排,由3.14元降低至3.00元,降低0.14元;三档用气(600立方米以上)按照一档用气的1.5倍安排,由3.93元降低至3.75元,降低0.18元。

  (二)独立采暖用气。考虑2018年实施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上调销售价格时,独立采暖一档用气没有调整,且低于拟安排的居民生活用气一档用气价格,此次不作进一步下调,仍按2.40元安排;二、三档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用气相应档位价格安排,分别为3.00元、3.75元。

  考虑本市冬季供暖时间延长等因素,参考北京等周边城市独立采暖用气价格政策,同步提高独立采暖用气基础气量。其中:一档气量从900立方米以下调整为1500立方米以下,二档气量由901-1400立方米调整为1501-2500立方米,三档气量由1400立方米以上调整为2500立方米以上。

  (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按降低0.11元安排,由2.64元降低至2.53元。

  (四)煤改气冬季采暖用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2020年至2023年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2号),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按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独立采暖一档用气销售价格安排,即2.40元。

  (五)执行时间。上述方案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若按照上述方案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平均下降了0.11元,预留的配气价格核降空间全部用于了降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