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扩大见习规模,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我市拟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涉及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和认定、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就业见习补贴项目及标准、就业见习活动规范要求等多个方面的规范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7月7日至7月14日。

  哪些企业可以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1。单位生产经营满2年,信用记录良好,合法经营,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在职职工人数10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包括派遣员工),具备能够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50m2。

  2。能够提供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见习岗位,拥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且每年可安排10人以上见习人员参加见习。

  3。能够配备专门的带教人员,为见习人员安排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活动。每名带教人员最多带教5名见习人员。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好,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各类开发区、产业园、科技园等产业资源集聚载体,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可以申办见习基地。

  哪些人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30日);

  2。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本市户籍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

  4。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开展就业见习有哪些规范要求?

  1。就业见习基地应按季度向区人社部门提供见习计划,明确见习岗位名称、见习人员条件、见习需求人数、见习人员待遇标准、带教老师情况、见习联系人等信息。区人社部门负责归集本区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在中天人力资源网(www.cnthr.com)进行发布。

  2。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或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学生报名时需提供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待遇标准、见习地点、月度出勤计划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2倍。

  4。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人员协商确定。就业见习人员每天见习时间应不少于6小时,当月参加见习不满15天(含)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5。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和见习实绩,按月将见习生活费发放至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不得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生活费。见习基地发放见习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覆盖全部见习期,且每月保险费不得低于10元/人。

  6。就业见习基地应实时记录就业见习人员考勤情况,了解未到岗人员情况并留存相关佐证材料。要保障见习人员各项权益,确保见习学员在安全、正常、没有人身伤害的环境下见习。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出差或到外地见习,不得以“派遣”、“培训”或“中介”等形式将见习人员委派到其他单位见习。

  就业见习补贴项目及标准

  对就业见习基地开展见习活动的,从2020年5月起,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或奖励:

  1。 生活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2。 带教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4。 见习留用奖励:对留用本单位见习人员,在完成见习之日起30天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始为见习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照每留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留用奖励。见习期内留用见习人员并申报留用奖励的,见习人员须见习满3个月。对留用见习终止时间早于毕业时间的见习人员的,申报留用奖励须在留用人员毕业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