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开展以工代训。

  关于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参加职业技能、新型学徒制、师带徒等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补贴拨付用工企业;企业职工参与的“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内的竞赛项目,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企业公共实训基地面向各类企业职工开展公共实训,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拨付承训基地所在企业。

  补贴经费不得用于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他费用支出。

  关于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方面,具有我市户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人员、我市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劳动力在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下同)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农民工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所列职业技能培训,不受紧缺程度限制,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农村劳动力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等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困难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企业可以工代训,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中小微企业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复工后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