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中的主体作用,市人社局日前发布《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通知》明确,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按相关程序向人社部门备案并予以通过的企业(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均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对本企业在职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及在企业实习人员开展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为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社部动态发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外。评价等级应对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企业制定方案,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市鉴定中心备案确认后,按照规定的编码规则及证书样式为考核合格人员制作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由市鉴定中心纳入全市职业技能评价证书查询数据库并上传至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