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0日起,《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对驾驶员管理责任实施细则》开始实施,细化了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对驾驶员的管理责任。也就是说,的哥违规出租车公司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为贯彻执行《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细化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对驾驶员的管理责任,根据《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该细则。《细则》自2020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一、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对驾驶员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1。配合驾驶员办理相关许可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2。配合驾驶员办理票据申领;
3。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并建立档案;
5·按时处理投诉,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
6·对驾驶员的违规运营行为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报告相关情况。
相关规定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考核。
二、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出现下列违法经营行为,对企业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同一驾驶员严重违规运营,一年内违反《条例》的行为被查实三件以上的;
2·一年内驾驶员被查实的投诉次数占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总数10%的。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发现驾驶员违法经营行为,证据充分确凿可作为处罚依据,及时报告给属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查证属实后作出行政处罚的,不计入上述企业驾驶员投诉次数。
相关规定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策解读
1 为什么要制定该《细则》?
一是解决出租汽车企业管理缺位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很多企业对驾驶员的管理仅仅停留在收取服务费办理许可手续,未对驾驶员的运营行为真正实行管理。
二是提升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的需要。出租汽车行业作为一个公共服务行业,需要定期对驾驶员进行思想意识、守法运营意识、本市文化地理常识等多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提升驾驶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三是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投诉的需要。目前,对被投诉的驾驶员,部分企业处理投诉敷衍了事,不按照《条例》要求的法定时限处理,造成部分驾驶员觉得被即使投诉了也无所谓,个别服务意识极差的驾驶员抹黑拉低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因此,必须制定《细则》,将市民投诉与企业的管理义务相衔接,强化企业的投诉处理责任。
2《细则》明确了出租汽车企业的哪些责任?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部分企业利用办理许可申请、变更、注销手续、申领票据时为难驾驶员,甚至借机乱收费的问题;管理松散导致企业长期联系驾驶员不到无法正常办理许可注销的问题;还有些企业不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明晰,导致双方一出现民事纠纷就上访的问题。
《细则》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对驾驶员应当履行的管理义务:
一是配合驾驶员办理相关许可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二是配合驾驶员办理票据申领;
三是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经营期限、驾驶员退出运营时许可手续的委托办理等;
四是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并建立档案保存;
五是按时处理投诉,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
六是对驾驶员的违规运营行为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报告相关情况。
3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对出租司机的哪些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细则》规定,进一步明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哪些违法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同一驾驶员严重违规运营,一年内违反《条例》的行为被查实三件以上的;
二是一年内驾驶员被查实的投诉次数占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总数10%的。
4 投诉多的企业会受到什么处罚?
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属驾驶员投诉情况出现上述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综合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网站 天津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