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措施包括

  ■ 推进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全面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 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确保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实现参保连续和待遇稳定。

  ■ 逐步实现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通过系统自动办理。

  市医保局等六部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 工作 切实减轻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的意见》,进一步织密扎牢医疗保障“安全网”,做好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减轻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

  《意见》以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和部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具体是指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人员,简称“优抚对象”)(以下统称“困难群体”)为工作重点。

  《意见》提出的主要措施包括:推进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全面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确保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实现参保连续和待遇稳定。逐步实现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通过系统自动办理。

  提高大病保险报销待遇。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至10万元(含)费用段,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60%;10万元至20万元(含)费用段,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5%;20万元至30万元(含)费用段,支付比例维持70%不变。

  加大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力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实施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困难群体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和优抚补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下同)医疗费用,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困难群体年度内因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2万元(含)以上费用,实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50%,救助金额最高10万元。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

  实施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我市或按规定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含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补充保险报销或商业保险赔付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50%,家庭救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

  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职能。依托天津市社会救助基金会,对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转介的普惠救助政策未覆盖的我市居民及困难家庭,实施“点球”式精准救助,缓解高费用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落实费用减免和住院押金政策。困难群体在我市医疗救助定点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按规定减免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费用。严禁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收取住院押金,确保及时收住院诊疗。

  合理控制医保目录外费用。困难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原则上达到医疗总费用的90%以上。

  深入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以按病种、按人头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和实施范围。继续推进糖尿病、肾透析 (腹膜透析)、丙型肝炎按人头付费试点。加快推进疾病诊断组(DRGs)付费试点。

  在提高医疗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方面,《意见》还明确,困难群体在我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取消一、二级医疗机构首诊制度和转诊制度,实施“一站式”联网结算。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医疗机构范围;还将建立全市救急难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