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今天下午5月8日,在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134场新闻发布会上,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石玉颖表示,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制定的《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自今日起正式实施。

  

  《免罚清单》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共确定了50项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监督管理、价格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监管事项。《免罚清单》并不是免予处罚的全部情形,不意味着《免罚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同样应当免予处罚。

  具体可以分为两类:

  1 第一类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共23项,例如“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行为。

  2 第二类是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共27项,例如“广告主通过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宣传单等自行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类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条件并不一样:当事人有第一类23项违法行为之一,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即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第二类27项违法行为之一,不但要达到“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条件,而且要符合“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条件,方可免予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免予监管。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后,要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不适用《免罚清单》的例外情形

  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例如,疫情期间实施不利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违法行为,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均属于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当然不适用《免罚清单》。

  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也就是说,已经免罚的,再次重犯不再免罚,即“免罚一次、再次不免”。因为上次免罚时,当事人已经知晓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如何改正,应当杜绝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若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属于“明知再犯”,理应给予行政处罚,接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