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是京津冀首部区域同步立法的实质性成果,将于5月1日起在三地同步实施。昨天,京津冀三地就条例实施举行联合新闻发布会,对立法工作情况、条例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举措等进行了详细介绍与解读。

  统筹“油、路、车” 推动综合治理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力度不断加大和效果逐步显现,大气污染源结构出现新变化,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等移动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凸显。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为此,条例突出了三个重点:一是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标准的燃料;二是加强道路规划和建设,促进交通精细化管理,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三是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坚持预防为主 推动源头治理

  污染防治关口前移,要从污染可能产生的源头抓起,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污染源。为此,条例确定了五项措施:一是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二是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鼓励海铁联运,推进货运铁路建设,提高铁路运输比例;三是对不符合本省市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四是强化技术手段,明确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的安装及使用要求;五是衔接大气污染法规定,明确在相关区域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分钟以上的,应当熄灭发动机,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坚持问题导向 推动重点治理

  柴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是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三地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形成很多好的经验做法,条例及时将这些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突出了四点内容:一是突出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治理,明确要求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二是实行重点用车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要求采取措施保证本单位车辆符合排放标准;三是确立排放检验机构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四是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在本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应当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加强联防联治 推动协同治理

  条例总结固化近年来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中行之有效的举措,就区域协同治理作出专章规定,促进京津冀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为此,三地条例在建立区域协调机制、推动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探索新车协同抽检抽查等方面作出了一致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