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二、提高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三、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四、提高区光荣院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五、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13元。
六、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此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补助经费外的部分,由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要严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2020年4月30日前将抚恤补助金按新标准发放到位。
标准表
来源 | 天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