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委官方网站了解到,日前,市交通运输委等十三部门印发《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明确,综合考虑道路条件、交通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我市外环线以内区域(含外环线)不得投放运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属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共享单车运营车辆最长不超三年

  在本市投入市场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投放前车辆的质量检测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支持电子围栏和限制停车关锁等技术需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企业应建立车辆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方案,运营车辆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废老旧车辆,应及时报废并回收处理。

  不得向未满12岁儿童提供

  企业应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对承租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鼓励企业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应制定对事故赔偿的机制、流程、标准等,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信息安全

  企业应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并与其签订协议,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应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退还制度,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在天津注册的企业应在天津市开立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部门监管,防范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风险。

  此外,企业所采集的承租人身份信息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建立个人用车信用积分评价体系

  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管委应当及时将各相关部门推送的企业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在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上公示,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天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行业联合奖惩机制。企业应当按照全市信用工作整体部署完善诚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对承租人建立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用车信用积分评价体系,对于用户损坏车辆及设施、使用后未能规范停放、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不遵守交通秩序、违法骑行等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施扣除信用积分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惩戒措施,直至纳入各共享单车企业黑名单中共同实施限骑或禁骑处罚,企业应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