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教委制定并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禁行底线。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清单》上共列有35条中小学教师“不得进行”的行为。包括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不得在任何场合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擅自迟到、早退、旷课、拖堂、加课、调课、换课、代课、坐着上课、无教案上课、上课时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敷衍教学,不认真备课及批改作业,不认真辅导学生等。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确负面影响。不得违背课标、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和加快教学进度、“非零起点”教学、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不得违规布置家庭作业或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

  同时,《清单》列明了中小学教师不得讽刺、挖苦、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对校园欺凌疏于预防、处置,未尽到相应职责,发生校园欺凌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故意偏袒一方,致使学生伤害加重,不得瞒报、谎报校园欺凌情况,妨碍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校园欺凌管理职责。义务教育学段不得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得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

  此外,《清单》还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不得训斥、指责学生家长,或给家长布置本应由教师完成的专业任务。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上署名。不得将专业性的教育教学任务交付给非专业人士执行。(记者 张雯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