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空气质量预测和会商结果,预计7日下午我市将出现重污染过程。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9〕40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从12月7日14时起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请各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中央气象台12月6日18时发布大雾黄色预警

  北方地区的气温已经有所回升,9日起南方地区也将逐步回暖,但伴随着回暖而来的是大雾和霾天气。预计7日至9日,受静稳天气和传输共同影响,北京中南部、天津、河北中南部、山东中西部、河南大部、苏皖北部、湖北中东部及陕西关中等地有轻至中度霾,其中河北南部、河南北部的部分地区有重度霾。上述部分地区晨间会出现大雾天气,7日最重,8-9日稍好。到10日,受冷空气影响,上述地区霾或雾天气自北向南减弱消散。

  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各工业企业按照2019年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并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知悉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并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2。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方案。

  3。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二)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1。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3。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5。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各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三)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1。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2。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3。港口集疏运车辆进出港区全天按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家第五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健康防护指引

  各相关单位视我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引导做好以下健康防护措施:

  
(一)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二)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三)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禁止祭祀烧纸等行为。

  (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四)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特别提示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自12月7日14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单双号限行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包括持有各类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照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照双号实施)行驶,即:12月7日14时到24时,单号通行;12月8日零时到24时,双号通行,以此类推直至此次应急响应终止。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二、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作业车辆;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

  三、违反限行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