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天津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支付环境损害恢复费用715.4025万元,支付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鉴定评估费42万元。

  该污水处理公司注册成立后,主要从事污水处理业务。公司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有偿回收2000余吨工业废液进行非法处理。2016年1月8日,原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16年6月,该公司污水池发生泄漏,降雨导致废液溢流至厂区及北侧外裸露土质地面,造成部分农作物及鱼塘受损。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将溢流出的废液抽回,存入临时搭建的无防渗漏措施的围堰内。2017年5月,该公司将围堰内的废液存入新建成的废液池内。经鉴定,该公司废液溢流造成土壤及浅层地下水环境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