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卫生健康委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保障,解决群众买药难取药难问题。通知要求,做好实名制购药管理,不得让患者或家属开具任何关系证明。

  强化精准保障,落实大医院慢病延处方服务

  1签约居民慢病用药全面保障

  要精准保障签约居民慢病用药需求,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做好家医签约慢性病药品的采购、配备,满足签约居民多样化的慢性病用药需求。

  加快全面推广使用“家医签约慢病用药管理系统”,做到基层医疗机构全覆盖。

  同时,将居民用药需求、家医建立用药计划和药库按需备药进行紧密联动衔接,有效提高慢病用药精准保障效果。

  对于慢病系统内管理的签约居民,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用药要按计划予以全面、足量保障。

  2基层采购目录和用药习惯要与上级医院保持一致性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结合分级诊疗及患者用药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区域性药品采购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用药和国家集中采购药品,保障患者常见病、慢性病用药需求。

  要加强二、三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的上下用药衔接,对于符合基层医疗机构诊疗能力的药品,基层医疗机构应与上级医院及时对接、保持一致、合理使用、保障供应。

  3慢病延处方原则上不得替换药品品规

  落实二、三级医院延处方服务,对于二、三级医院延续性医嘱慢病用药,基层医疗机构要如实做好处方备案登记,如无明确临床指征,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和替换用药品规,确保患者大医院慢病延处方药品品规在基层机构得到保障。

  对于家庭医生签约患者,基层医疗机构在常用药品配备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同一通用名下药品配备超过一品两规的要求。

  开展预约服务,持续、稳定保障慢病药品供应

  1预约取药时限向居民承诺

  通过预约取药,为签约居民非慢病用药或非签约居民做好用药保障,并在承诺时限内供药。

  对于机构有采购记录内药品,预约后3至14天完成供应;对于需议价药品等机构无采购记录的药品,结合实际,原则上预约后30天内完成供应。

  基层医疗机构要对预约取药流程、预约时间等做好公示。

  2预约后患者最多“跑一次”

  要科学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保证库存充足,确保患者预约后最多“跑一次”,不得让患者预约后“空跑路”,坚决杜绝各种理由取不到所预约药品。

  对于慢病患者,逐步将临时用药纳入患者长期用药计划,确保今后用药得到持续、稳定供应保障,对于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签约患者,通过预约诊疗开具15天至30天处方。

  鼓励各区、各单位探索开展利用“互联网+”、现代物流技术等多种方式,为患者提供送药服务。

  推广惠民服务,提升患者服务满意度

  1开展专科用药转介服务

  对于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范围的专科性用药,如精神科、肿瘤科、眼科等,要利用医联体等服务方式,引导患者进行合理化二三级医院转诊,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好记录。

  2不得要求居民开具任何代取药证明

  进一步简化代取药手续,可采取机构内双方身份证登记等方式,做好实名制购药管理,不得让患者或家属开具任何关系证明。

  同时,进一步优化导诊咨询服务,细化包括药品咨询在内的服务咨询用语和服务行为规范,安排熟悉基层药品服务情况的人员做好相关政策咨询或解释服务。

  来源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