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委和市公安局草拟形成《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计划从今年7月1日起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试行记分制管理,推进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运营。

  针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进行记分。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

  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非法中介问题突出等问题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都将被记分处理

  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在记分周期内实施“累计记分、按分整顿、年终排名”的管理模式。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应予以立案查处。

记分标准记分标准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2分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2。不按照机动车国家检测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6分

  3。现场管理混乱、非法中介问题突出的。

  4。视频监控摄像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的;通过改变摄像角度或遮挡摄像头等手段造成无法正常摄像的。

  5。取样探头与不透光烟度计之间存在急弯、弯折、堵塞、泄漏等问题的;存在干扰不透光烟度计取样读数行为的。

  6。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3分

  7。未按照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标准物质的。

  8。未按规范要求对原始记录、报告和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的。

  9。擅自使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的;车辆烧机油或明显冒黑烟仍进行排放检测的;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发生脱出或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毫米的。

  10。未按要求进行外观检查、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污染物控制装置查验,直接进行排放检测的。

  11。检测软件无相关提示功能,不能进行相关功能检查并保存相应记录的;测试过程数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出现车速超差、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浓度值之和小于6%的情况,检测设备不能自动终止检测的。

  12。车辆在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过程数据异常等问题,且检测机构未及时停止检测的。

  13。检验检测报告未按规定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14。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

  15。机构名称、地址、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

管理措施管理措施

  各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交警支队要建立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管理档案和信息共享制度。

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 检验检测机构,各区应加大抽查检查力度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由市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约谈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并进行全市通报

为什么要进行记分管理?为什么要进行记分管理?

  目前,天津全市现有在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50家,2018年以来,我市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抽查、交叉互查和数据核查等手段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累计对23家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进行了处罚。但由于我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三部门采取“各自为战”“一事一议”的监管方式,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仍屡有发生。

  为在全市形成统一监管合力,在充分借鉴外省市已有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联合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建立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度,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情节,按性质恶劣、比较严重和一般严重三类标准分档记分,发现并查实各类问题依法处罚,运用管理手段推进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