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长期以来,这些市民普遍反感的、影响社会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一直处于道德层面,大家都知道这样做不好,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
从5月1日起,在我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等都属于违法行为,违者将受到处罚。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徒法不足以自行,“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属违法”关键看落地。这些不文明行为往往是瞬间发生,面临着难以确认实施人、难以取证的难题。除了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外,也需要广泛调动市民监督的积极性,人人相互监督,劝阻不文明行为。
为此,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