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现就2019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工作原则

  1。统筹推进幼儿园建设。各区要全力推动新建、改扩建和提升改造一批幼儿园,加快建设移交与投入使用。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的学前教育资源。

  2。全面提升幼儿园质量。各区要加强管理,科学引导,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质量。为幼儿提供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

  3。规范开展幼儿园招生。各区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开展幼儿园招生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完善措施、落实责任。

  4。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各区要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制定详尽的招生办法。要优化简化服务流程,在促进教育公平、增强服务能力上下功夫。

  相关政策

  1。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年满3周岁(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间出生)身体健康的幼儿均可报名。

  2。适龄幼儿入园报名时,原则上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以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区的幼儿园报名。各区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招生条件。

  3。公办幼儿园报名时间为2019年4月20-26日。招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流程等事项,由各区教育局制定。民办幼儿园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可自行确定报名时间。

  4。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区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应报区教育局。

  5。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工作要求

  1。认真履行招生工作职责。各区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市教委统筹,各区组织实施。各区要认真开展入园需求和学位供给的梳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依法依规组织招生工作。各区要认真落实入园、编班、收费、资助等方面的规定。利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信息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切实规范招生行为。

  3。及时公布招生工作信息。各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发布政策解读、办理流程等信息,为幼儿家长提供便利。幼儿园要在招生前规范、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具体信息。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4。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各区在招生过程中,要加强人员培训,就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家庭和社区之间的沟通,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5。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区要根据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公平、公开、公正做好招生工作。

  请各区教育局将本区幼儿园招生具体实施方案,于2019年4月12日前报送学前教育处。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印发

  来源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