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在我国全面实施,广大市民为减税政策而感到喜悦的同时,也有一些市民反映,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针对这些现象和其他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局。

  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局告诉记者,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您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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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您只要申诉就不会增加您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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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在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局

  对新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权威解析

  Q

  近日,有部分纳税人反映,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信息。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A

  答: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您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一方面您可以在APP上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此时,不会影响您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您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您的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如情况属实,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对信息冒用产生的非涉税纠纷或法律责任,您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各级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好您的合法权益。

  Q

  对单位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作为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逐项核实信息后才能办理扣除?

  A

  答:不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己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此,作为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不需要逐项进行核实。如果有员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那么可以补正或重新填报。

  Q

  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有的纳税人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担心如果报送专项扣除信息,万一不符合会影响本人信用。如果不报送,又享受不到个税改革红利,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A

  答: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可在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Q

  什么是综合所得

  A

  答: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税制将居民个人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过程中,暂不可以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Q

  专项附加扣除有哪些

  A

  答:新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Q

  如何办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A

  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最关键的是要准确完整地填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只要按照税务机关制发的制式表格,把相关必须的信息填完整、填准确,提交给单位或税务机关,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一般就没有问题了。目前信息表格的获取,有以下三种形式或方法。

  纸质表格。您可以就近到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或者单位负责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部门去领取,也可以登录税务总局或天津市税务局官网,下载表格自行打印。

  电子模板。主要通过单位向您发放,单位可通过扣缴端软件,导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板供大家填写,您也可以登录门户网站自行下载。

  远程办税端。税务机关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 APP“个人所得税”和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

  如果您未能及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