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一家销售大闸蟹的公司,因涉嫌虚假宣传及未明码标价,被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以51000元罚款。详情如下↓

  违法事实

  经查,天津万龙商贸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5日在其经营场所标注“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名蟹坊天然的养殖基地 源自阳澄湖核心产区”及在店内宣传册上标注“名蟹坊大闸蟹养殖基地 产于苏州阳澄湖”等信息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和其供货单位皆非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理事单位,且当事人销售的大闸蟹养殖地为安徽省芜湖县,并非阳澄湖核心产区对销售的大闸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当事人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0月5日从店内销售大闸蟹未明码标价,上述行为满足未明码标价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处罚结果

  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合计罚款:51000元。

  来源 |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