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今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了《天津市消防条例》,将于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根据条例,我市将积极推进智慧消防建设,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推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加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消防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鼓励其他单位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传输相关数据。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场所的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正确逃生、自救的方法;场所内灭火器、火灾逃生面罩、手电筒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引导乘客疏散。

  关注电动车充电

  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动车管理,防范消除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火灾隐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设备;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单位办公场所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车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设备。禁止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

  推广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民宿等场所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引导除火灾高危单位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保险,建立火灾风险评价机制,引导居民投保火灾保险。

  尊崇消防救援职业

  制定并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志愿消防队员参加火灾扑救。对作出贡献的志愿消防队员,应当给予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