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获悉,日前,本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仍未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不核减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失业补助金实行按月申领发放。失业人员可凭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申请。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失业补助金不予补发,但受理期内以下三种情形除外:因患病住院治疗的;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确有其他合理原因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审核认定失业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