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将正式实施

  这部新规

  涉及市民驾乘机动车、骑行非机动车

  以及步行出行等各个方面

  后排不系安全带?开车玩手机?

  过马路玩手机?平衡车上路?

  这些都要罚了!

  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规范使用安全带,并督促乘车人规范使用安全带,不得允许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行驶时遇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时,应当主动避让(此种情况下产生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消除)。

  乘坐机动车

  乘坐机动车时,无论前排还是后排,都应该规范使用安全带,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或者站立。

  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机动车副驾驶座位。

  骑行非机动车

  市民在骑行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时,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棚,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不满18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已满18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同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步行

  市民在步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不得步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此外,《若干规定》还明确了叉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法律责任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驾驶人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的;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时,车身超出停车泊位的;

  (三)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四)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五)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辅路上行驶的;

  (六)未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道路停车泊位等规定地点停放的;

  (七)牵引除挂车、故障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或者物品的;

  (八)驾驶摩托车在市人民政府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的;

  (九)未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一)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的;

  (四)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驾驶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

  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吸毒,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的;

  (二)乘坐货运机动车时,坐在车厢栏板上或者站立的。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的;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三)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

  (四)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浏览电子设备的。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自愿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或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等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在道路上未按照规定高度架设横跨道路设施或者设置物体,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驾驶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等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人采取托运等措施驶离道路。

  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处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