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赫岩)驾乘车过程中随手向车外扔垃圾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属于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公安交管部门共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物交通违法行为144起。

  近日一天的16时43分许,公安宝坻分局交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一辆小客车行至宝通路时,车内有人向道路上抛投垃圾。通过群众提供的信息,宝坻交警很快锁定违法车辆,并通知车主和乘车人到交警宝坻支队接受处理。经调查,当时向车外抛掷物品的是车内的一乘车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60条规定,交警宝坻支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50元罚款。

  据公安交管部门介绍,今年以来,全市共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物违法行为144起。从查处的违法案例来看,驾驶人的违法比例超过九成。按照规定,对乘车人的“车窗抛物”将依法处以罚款50元,对驾驶人在行车中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依法处以罚款100元。交管部门提示驾乘人员应自觉遵守《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车内应准备垃圾袋,杜绝“车窗抛物”的不文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