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倩)9月3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阎某等4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阎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高利转贷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又讯(记者王赫岩)9月30日,由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侵入住宅、妨害作证、行贿、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罪一案在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0年起陆续成立多家公司,对外开展贷款中介业务。后不断招募人员扩大规模,从事“套路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李某某为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共非法放贷1400余次,从中获利1.2亿余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李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提起公诉的其余28人均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