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在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印发《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就公共数据资源的定义、开放机制、开放平台、开发利用、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公共数据资源作出指导。《办法》明确,以我市已上线的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为公共数据资源获取渠道,实行目录管理,同时对开放申请审核时限作出了“两个工作日”的要求,提升资源流转效率,体现资源时间价值。此外,《办法》中还制定了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相关细则,对利用安全也作出了相关说明。

  据市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办法》明确鼓励社会各方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为,畅通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的成果宣传示范途径,以及向社会开通公共数据资源开放需求和评价渠道等,充分体现我市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数据创新产品和技术的支持。

  据了解,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明确了数据开放的原则和要求,2019年3月,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为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提供了平台保障。截至目前,开放平台已上线21个主题、53个部门、567个数据集、569个接口,数据总量6760余万条,平台总访问量达到780余万次。此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我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创新和安全可控,有利于构建我市大数据发展应用新格局,推动我市数字经济发展迈上新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