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 

  ■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

  日前,我市公布2020年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标准。防暑降温费标准为6323元×3%=189.7元/月,高温津贴为每天35元。比2019年的标准(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176.1元/月,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32元/天)分别提高13.6元和3元。

  按照我市《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我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天气实况数据为准。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

  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我市规定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每月为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