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这是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的必要举措,有助于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的贯彻实施。

  国家安全法是攸关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世界主要大国大都完成了国家安全立法,这已经成为世界通行做法。美国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国家安全法,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也都构建了综合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国于1993年出台了首部《国家安全法》,并于2015年通过并实施了新的《国家安全法》。维护国家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应有安全“缺口”和“漏斗”。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的“高度自治”必须以主权归属于中国为前提条件。将香港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中势在必行,香港既不是国家安全的“孤岛”,更不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法外之地”。

  事实上,中央政府已经对香港国家安全立法给予了足够的时间和耐心。1997年正式实施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但是香港回归以来,中央政府和国人足足等了23年,这一宪制义务却一直未被有效履行,而且大有被长期束之高阁之势。

  23条立法久拖不决,主要原因是境内外反中乱港势力的极力阻挠,他们动辄策划发动群体性街头运动,向港府和立法会施压,使香港关于23条立法的努力付之东流。正是由于这个国家安全法律“缺口”长期存在,香港的游行示威者日趋肆无忌惮,甚至演变为暴力活动。外国势力趁虚而入,鼓动和支持反中乱港运动,妄图通过搞乱香港为中国发展设障,以香港为所谓“民主化”突破口向内地渗透。在“修例风波”中,暴徒居然公然攻陷洗劫了香港立法会大楼,实为世所罕见。暴行和混乱引发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强烈愤慨。香港这个享誉世界的自由港正在因为这种政治混乱而地位受损,安全环境和秩序面临崩塌的风险。“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香港走上以国家安全法为保障的发展正轨已经时不我待。

  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分别规定全国人大有如下职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香港的外交和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第十八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将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增减附件三的法律。因此,全国人大授权常委会制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将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是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职权。此次立法是中国的内政,任何外部势力无权干涉。

  香港不仅是香港同胞的香港,更是14亿全体中国人的香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合乎法治精神,顺应历史潮流,直指症结顽疾,必将助力香港缔造和平稳定的发展环境,迎来再创辉煌的契机。

  (刘兴华 作者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