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昨日发布《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至2023年3月9日废止。

  《办法》明确,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创业者租赁的房屋或工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分租转租;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产权清晰,且不属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房屋。

  创业者租赁房屋或工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其创办企业最长2年房租补贴:租赁房屋创业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租赁工位创业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带动1人以上就业,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最长24个月。

  创业房租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一址多照”(不含租赁工位)的,同一注册地址下,只受理一户企业申请;“一照多址”的,同一营业执照下,只能选择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主要经营地进行申请;“一人多企”或“一人多次创办企业”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申请一次。

  创业者租赁房屋发生变更的,应在签订新租房协议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申请房租补贴的区人社局报告,经确认后重新进行资格申请和补贴标准核定, 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房租补贴:主要经营地址与房屋租赁地址不符的;场地空置、闲置,无生产经营活动的;将租赁房屋专门作为库房、宿舍等使用的;日常检查、抽查中发现3次以上无生产经营人员的。

  对暂停发放房租补贴的,给予企业30天整改期。整改期内,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从次月起可恢复申报房租补贴,整改期间停发的房租补贴不再补发。

  企业整改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出现被停发补贴情形的;企业破产、注销、停业、歇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因就业、出国等原因实际发生变化的;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日常检查抽查的,取消房租补贴资格。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房租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将其违规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并实施联合惩戒;对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申领房租补贴的,补贴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补贴申请、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