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一中院民二庭在力促四起调解案件部分履行后,联合执行局及时解封当事人银行账户1.3亿余元,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原告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金属制造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从原告处采购铁精矿,但在原告发货后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天津一中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亿余元以及因欠付款项产生的利息。案件审理期间,突发疫情。承办法官刘芳通过电话与双方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期偿还原告全部未付款项,原告不向被告追索利息。

  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如期支付第一笔款项2300余万元,原告收款后随即提出了解封申请。为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促使其及时恢复生产、提高履行能力,承办法官收到解封申请后,迅速制作解封裁定,并及时对接执行局履行相关程序。因所查封财产均在外地,执行局利用线上渠道对1.3亿元银行账户迅速解封,做到审判、执行无缝衔接,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天津一中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也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民二庭

  文:苏盈盈

  文字编辑:仇维

  责任编辑:李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