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月20日下午的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天津海关副关长王利兵介绍了天津海关结合疫情形势和口岸实际,一手抓口岸疫情防控,一手抓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情况。

  王利兵介绍,天津海关不断加强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检疫查验,坚决防止疫情跨境传播。针对天津旅检口岸人员、交通工具流动特点,发布作业指引,细化防控措施,通过加强旅客健康申报、口岸医学巡查和体温监测等方式,有效发现健康异常旅客。继续严格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天津边检等部门合作,重点排查经天津口岸出入境,14日内有重点地区旅行史/接触史人员,加强口岸精准检疫。对口岸发现的染疫嫌疑人及时转诊,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截至19日24时,天津海关在口岸共检疫查验出入境交通工具1394架/艘次,人员10.8万人次,发现并经市专家组判定入境确诊病例4例(均为马印航空OD688航班旅客)。下一步,天津海关将继续加强出入境检疫查验工作,坚决防止疫情经天津口岸跨境传播。

  在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方面,天津海关结合关区实际和企业反映的涉及复工复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出台了10项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助力企业复产复工措施。

  一是简化或延期相关手续。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不需要申请变更,待疫情结束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解决进出口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企业规范管理,减少进出口报关差错,避免发生程序性违规。

  二是加快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验放。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一方面加大现场海关快速检测设备技术的应用,一方面采取参考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企业提交的其他资料等方式,对能够确定商品属性,满足商品归类要求的,可由现场海关确定归类,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同时,落实货物查验时免于收发货人到场配合机制,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货物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

  三是促进农产品、食品进口。确保农产品、肉类、水产品及其他食品等民生物资通关效率。实施预约通关查验制度,货到即检,对于国储肉类等民生物资设置绿色通道;继续推进进境粮食边检边卸边放措施,加快口岸通关速度,为企业降低成本。

  四是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包括: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推广原产地自助打印等便利措施。指导企业自助办理签证业务;对于实际经营地和工商注册地不一致的企业,简化申请流程,便利企业就近领取原产地证书。

  五是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口岸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六是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对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即可。

  七是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对于需要核销的保税手(账)册,一般不下厂盘点,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海关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远程视频连线、文件数据电子传输等非现场的方式实施稽查,减少下厂次数,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八是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通过区块链平台共享信息等手段,拓宽各类关税担保金融产品的应用范围,降低保险费率,扩大担保比例。生产型企业高级认证企业通过“两步申报”方式通关免担保。经企业申请并海关批准后,对征税要素没有确定、待办减免税等需要提前放行货物,或暂时进出口、进出境修理物品等特殊贸易方式,本市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凭企业信誉担保通关放行。对于税款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九是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应对。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国进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信息,加强对重点进出口企业的技术贸易措施指导,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十是充分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加强科技手段应用,引导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等途径提交资料和业务申请,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到现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等程序。同时,通过12360海关热线和新媒体平台,及时解答企业咨询。

  王利兵介绍,下一步,天津海关将结合实际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落地,压紧压实责任,同时,持续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推出各项措施,服务天津口岸外向型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发布会上,记者提问:对于春节前到港的进口货物,企业复工后才能向海关报关。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超过运输工具到港日14天要征收滞报金。对于今年疫情防控的实际,海关有没有政策调整?

  王利兵回答:“您的问题也是目前多数复工的进出口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结合本次防控疫情以及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海关总署专门研究并发布了公告: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起征日顺延至复工日期。因此,企业可结合实际复工复产情况,到申报海关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滞报金进行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