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外地户籍居民购房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发布公告。公告明确,外地户籍居民家庭疫情期间在津购买住房,2020年1月份后断缴的社会保险证明可先作为有效购房凭证,但须提供书面承诺,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供补缴的社会保险证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外地户籍居民购房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地户籍居民购房服务工作,现就外地户籍居民购房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外地户籍居民家庭疫情期间在津购买住房,2020年1月份后断缴的社会保险证明可先作为有效购房凭证,但须提供书面承诺,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供补缴的社会保险证明;外地户籍居民家庭疫情结束后在津购房,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的从2020年1月份至疫情结束期间社会保险证明,可作为有效购房凭证。

  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作为购房凭证的,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截止日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22-2846808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