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郁美净”)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郁美净生产的3批次儿童爽身粉经检验和复检,结果显示铅含量超出国家标准;天津市药监局对郁美净给予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缴纳行政处罚。此次检出的3批次不合格儿童爽身粉,批号分别为JDTLA、 BATLA和BHTLA。
全文如下↓↓↓
津药监五办罚〔2019〕 8 号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发布日期:2019-12-09 09:10:17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五办罚〔2019〕 8 号
当事人: 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104103388394M
住所(住址):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8月12日,我局收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抽验不合格(问题)产品通报函》(闽药监科核函[2019]23号),由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JDTLA的化妆品郁美净儿童爽身粉,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项目铅含量的检验结果为16.8mg/kg,超出标准规定的“≤10 mg/kg”。结果不符合规定。2019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复检。2019年10月9日,我局收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复检结果通报函》(闽药监科核函[2019]37号),由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JDTLA的化妆品郁美净儿童爽身粉,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项目铅含量的检验结果为16mg/kg。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调查。
2019年8月19日,我局收到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抽验不合格产品通报函》(晋药监稽查函[2019]88号),由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BATLA的化妆品郁美净儿童爽身粉,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项目铅含量的检验结果为20mg/kg,超出标准规定的“≤10 mg/kg”。结果不符合规定。2019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复检。2019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由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BATLA的化妆品郁美净儿童爽身粉,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项目铅含量的检验结果为19.3mg/kg,超出标准规定的“≤10 mg/kg”。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该公司使用相同主要原料滑石粉共生产郁美净儿童爽身粉3个批次。其中,批号为JDTLA的15000盒,批号为BATLA的13050盒,批号为BHTLA的12000盒。三个批次共生产了40050盒,已全部销售。
2019年10月14日,当事人对其生产的批号为BATLA、JDTLA、BHTLA的化妆品郁美净儿童爽身粉完成召回工作。其中,批号为BATLA的召回13035盒;批号为JDTLA的召回14685盒;批号为BHTLA的召回11724盒。共召回39444盒。执法人员对批号为BHTLA的化妆品郁美净儿童爽身粉抽取3盒进行检验。2019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BHTLA的化妆品郁美净儿童爽身粉,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项目铅含量的检验结果为14.1mg/kg,超出标准规定的“≤10 mg/kg”。结果不符合规定。2019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复检。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3批次化妆品郁美净儿童爽身粉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项目铅含量的检验结果均超出标准规定的“≤10 mg/kg”。经查,上述3批次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21日生产的,共生产40050盒,销售价格为6.6331元/盒,共召回39444盒,其余606盒已全部售出。上述行为满足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65655.66元,违法所得4019.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检验报告5份、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2份、送达回证3份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的3批次化妆品郁美净儿童爽身粉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3。现场检查笔录4份、询问笔录4份、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销售票据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原料报验单复印件、原料检验单复印件、2019年儿童爽身粉生产记录、生产作业计划单3份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3批次不合格化妆品郁美净儿童爽身粉的事实情节;4。当事人提供的郁美净儿童爽身粉召回情况说明及相关退款票据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召回情况。
2019年11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产品郁美净儿童爽身粉39441盒;2。没收违法所得4019.66元;3。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16078.6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所规定的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9年 12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