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肖法官了,真是明察秋毫,公正严明”。近日,蓟州法院别山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为主审法官肖勇送来锦旗,对他细心办案、切实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表示深深感谢。

  香某(化名)在早起散步时无端被狼狗扑咬,路过的群众将狼狗赶跑并报警。警察出警后找到狼狗,期间遇到饲某(化名)正在加固狗笼,警察便询问狗的主人是谁,饲某明确向警察陈述该狼狗属于某物业公司。后香某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药费数万元。出院后香某向物业公司进行索赔,但物业公司拒不给付,并称狼狗不是物业公司所有,香某无奈具状起诉。

  在开庭庭审过程中,饲某和物业公司负责人均称狼狗属于饲某个人所有,且饲某只是一名保安,如果原告愿意少要,饲某可以向亲朋好友筹借钱款给付原告,否则很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言语间语气十分嚣张,且与饲某在笔录中所说的大相径庭!见此情形,肖勇重点围绕狼狗的主人是谁展开了法庭调查。

  其实,在接到案件后,肖勇也在思索狗主人是谁的问题。在这次庭审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肖勇的注意。当事人表述称事发时曾有人报警,于是,在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休时,肖勇果断休庭,赶赴派出所,调取了相关视频资料。并于当天下午组织二次庭审。也许二被告巧舌如簧,但当在法庭上出示事发当天的出警录像时,任何辩驳都显得苍白无力。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心服口服,不久香某便收到了物业公司送来的钱款。

  “事实胜于雄辩”,法庭是查明事实真相的场所,我们的法官认真坚持“证据展示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认定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以为民之心,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