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于进一步强化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

  天津是严重缺水型城市,人均水资源仅为全国的十分之一,节约用水对于天津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2年,本市制定了《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将节水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本市水资源短缺的形势更加严峻,每年都需要使用大量外调水,特别是地下水严重超采,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漏斗”。

  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落实市委要求,在充分总结本市节水工作成功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节水工作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对《条例》作出了修改。此外,为落实京津冀地区“一减一增”综合治理要求,《条例》还规定“本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规划,增加水源补给途径,提高水资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

  城市绿化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对居民生活用水采取计量收费和阶梯水价制度,规定“使用自来水的居民用水户,应当按户安装水表,以户表计量用水量,缴纳水费。居民阶梯水价的阶梯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第一级和第二级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及以上按照倍增方式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

  对非生活用水户采取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即使用自来水的,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分档水量,加倍累进收取加价水费。另外,鼓励对再生水的利用,规定城市绿化、路面清扫、车辆清洗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严控超采区地下水开采

  按照中央要求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地下水开采进行严格控制,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公共自来水管网使用地表水供水的地区,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应当高于自来水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