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提供明确、详实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协同个人、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虚构、隐瞒事实、违反相关规定、协议,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协同单位、个人或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单位、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个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案件办理单位在结案后及时向市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对举报人奖励: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联系信息;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损失;举报线索涉及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在被举报前未立案的。

  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确定,具体标准为:查实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奖励200元;查实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