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对于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大意义。为规范本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天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与住宅区同步交付

  健全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以及《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29-7-2014)和本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本市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确保幼儿园如期移交

  对土地出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幼儿园建成后必须无偿交付当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要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无偿将配建幼儿园移交本区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对建成后闲置或改作他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查、回收,并移交本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调配使用。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后,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