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来临前夕,经过对去年投诉情况的梳理,市消协于今日发布十个典型案例,实名曝光侵权商家。

  案例一

  “大道至简”装饰工程拖尾

  消费者李女士、杨先生于2018年3月21日与天津市大道至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道至简)签订了套餐599元/平方米的商品房全包装修合同,合同约定“3月25日开工,5月25日竣工”。

  6月5日,“大道至简”在套餐中部分卫浴材料尚未安装,并且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交纳工程尾款。消费者与其多次沟通未果,工程处于停工状态,无奈投诉至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要求大道至简立即复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延误工期的违约金。由于调解过程中“大道至简”中途离开调解现场,市消协支持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并建议有关部门就“大道至简”对消费者合理维权要求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案例二

  “尚水假日”双倍退还定金

  2018年3月31日,消费者李先生与位于西青区的天津尚水假日酒店签订婚宴服务合同,预定9月29日在该酒店举办婚礼,并交付2000元定金。7月12日,天津尚水假日酒店联系消费者称酒店需要临时装修,消费者预定的婚宴无法正常举行,愿意退还2000元定金。消费者要求该酒店退还定金2000元并赔偿5000元损失。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消费者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经调解,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4000元。

  案例三

  质量出问题“三林”应担责

  2015年8月,消费者夏先生购买了一台“三林”牌厨宝(价格约600元),该厨宝的保修期为3年。2018年2月中旬,该厨宝漏水并将消费者夏先生家的橱柜内置板材浸泡。之后,消费者联系三林电器售后服务部门,要求赔偿其橱柜维修费用2050元,遭到拒绝后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经调查调解,三林电器向消费者赔付1000元,作为受损橱柜的维修费用。

  案例四

  “飞亚”汽车4S店及时改正

  2016年底,消费者刘女士在北辰区飞亚汽车4S店办理了一张3000元的预付费修车会员卡,主要用于汽车维修。后该4S店不再经营,与东丽区一家4S店合并。2017年11月,消费者刘女士去东丽区飞亚汽车4S店修车,4S店称定制的零配件要一个多月才能到货,如急需可去河西区飞亚汽车4S店维修。消费者认为东丽区4S店无理推脱,且因服务地址变更已给其修车带来不便,便要求退还卡中余额2700元,双方协商未果。随即,消费者投诉至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经调查调解,飞亚汽车东丽4S店的诚恳态度和后续服务承诺得到消费者的谅解,同意继续在该店使用会员卡服务。

  案例五

  “赛维”洗衣方式不当致破损

  2018年5月,消费者刘女士将一条毛呢质连衣裙送到东丽湖的赛维洗衣店干洗,该店收取了28元洗衣费。消费者取衣服时发现,袖子内衬部分出现破洞,影响继续穿着。洗衣店承认是洗涤方式不当导致内衬破损,但以消费者未保价为由,主张依据行业惯例最多赔偿洗衣费的10至20倍,即最多560元。而消费者认为该条连衣裙是当年1月花费2691元购买,且穿着时间不长,要求该店给予全价赔偿。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消费者投诉至消费者协会。经调查调解,店方同意按照衣服价款年折旧率25%的标准向消费者赔偿2018元。

  案例六

  “曲美”标价低售价高不妥

  2018年10月,消费者夏女士在东丽区“曲美”家居店的“十一”促销活动宣传彩页上,看到一套餐桌椅打5.8折,优惠后的价格为3480元。消费者订购了这套餐桌椅,并交付了定金。次日,商家向夏女士提供订货明细单时,消费者发现餐桌椅的折扣变为7折。消费者质疑后,对方表示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把宣传彩页上的折扣印错了,并要求消费者按照7折付款。双方协商无果,消费者投诉至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经调查调解,确认订货明细单未按照宣传彩页上的折扣计算货款,商家最终按照原约定5.8折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案例七

  金美达为天花板掉落买单

  2018年1月28日,消费者王女士的侄子在金美达大酒店举办婚礼。婚宴举办期间,该酒店餐厅天花板突然掉落,致使婚宴中断,客人不欢而散。消费者要求酒店赔偿1万元,而金美达则表示,天花板掉落是意外事件并且饭菜已上齐,不认可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多次协商未果后,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经调查,消费者协会认为“金美达”作为承接婚宴服务一方,除了要保证菜品和服务质量及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外,还应保证婚宴服务顺利进行完毕。经调解,金美达向消费者一家赔礼道歉,并给予8500元赔偿。

  案例八

  未尽告知义务龙行天下退费

  2018年5月,消费者平先生在机场“龙行天下”服务台处办理一张服务卡。当时,工作人员告知平先生只需交纳1500元,便可以获得价值3000元的服务卡,并可直接使用此卡购买机票。10月30日,消费者使用该卡购买机票时被告知:“使用该卡购买机票,每次只能用以支付票价的3%至5%,不可支付全款。”因办卡时工作人员未告知用卡的支付比例限制,服务卡上也没有任何相关说明,消费者要求使用服务卡支付全部票款,否则退卡,遭商家拒绝后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经消协调查调解,“龙行天下”最终给消费者办理退卡。

  案例九

  “酒窝”甜品店应继续履约

  2018年10月,消费者陈女士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之前在位于宝坻区的“酒窝”甜品店办理了一张消费卡,有一段时间未使用,10月4日到该店消费时,商家以该消费卡已经“过期作废”且卡上明确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此卡消费。消费者称卡里有293元余额,且卡面上未标注使用有效期。消协认为“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属无效格式条款,商家同意消费者继续使用此卡进行消费。

  案例十

  宝时捷手表购买次日就停走

  2018年2月3日,消费者叶先生在月坛商厦内的“宝时捷”手表专柜购买了一块“宝时捷”牌手表,价格809元。次日,消费者发现手表指针停走,遂找到商家要求解决。经检查,商家表示该手表机芯有问题,需要返厂维修,消费者则要求办理退货或者更换一块新表。商家认为手表手续齐全,出厂合格,以前售出的手表均未出现过指针停走现象,故只同意返厂维修,不予退换。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查并反复调解,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块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