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9号主席令向社会公布。此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了部分修正,此次修正主要是基于去年以来,消防救援机构体制改革、职能调整而进行的。

  消防工作职能调整解读

  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正调整完善了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消防管理职能不再隶属于公安机关,构建了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消防工作的监管主体,由原来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委三家,调整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五家,其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做了调整。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原由消防机构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许可或备案职能划转至住建部门,其相应的对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职能也由消防机构划转至住建部门。二是新的称谓变化,在新法中分别用“消防救援机构”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原法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消防队”,“应急管理部门”取代了原法中的“公安机关”,统一了改革后新机构称谓。三是公安派出所继续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新法第五十三条,保留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职责。(来源: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