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高质量发展,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修订发布了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资金政策延续了每年5000万元额度的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对保税区下辖空港、临港、海港全部区域内的生态环保提升项目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补助。

  此次办法修订主要以2016年实施的保税区环保专项资金政策为基础,紧紧围绕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最新部署要求,立足功能区改革实际,立足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问题短板提升,立足差别化管理服务,对有关政策进行了针对性修改完善。特别是按照当前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等工作要求,新增了废气趋零排放、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再生水设施建设及使用等奖补政策。其中,增加废气“趋零排放”建设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结算审定值50%的比例核定补助,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修订污水原位再生建设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结算审定值50%的比例核定补助,且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以此鼓励企业采用最好的治理技术、达到最低的排放水平,实现企业及区域排放总量的双下降和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底,保税区管委会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每年额度5000万元的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对区域内环保升级改造项目进行奖补。截至目前,管委会已对30余个项目核发奖补资金3500余万元,其中10个已申报国家及天津市环保资金的项目另外获得了上级补助2000余万元,环保资金政策的引导作用不断显现。新修订的办法有效期为三年,与国家部署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周期同步。下一步,保税区环保部门另将组织专题培训,详细解读修订后的资金政策内容和申报流程,指导服务企业提早开展治理,确保政策全面落地落实,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记者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