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本市出台《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从10月开始实施。

  公租房可以作为集体宿舍

  《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外地来津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宿舍型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功能齐、配套全、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申请公租房要符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

  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房管局调控受理申请人范围和数量。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依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签订履约承诺、提供保证等方式,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履行。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签租赁合同前申请人应交保证金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其他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

  租房保证金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为承租家庭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租房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家庭欠缴租金和违约金等。用于抵扣的租房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承租家庭腾退住房时,退还租房保证金剩余本息。

  四种情况视为放弃租赁权

  除不可抗力外,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1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

  2未按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的;

  3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

  公租房不得擅自转借转租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按期足额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并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按月提取。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不得转借、转租、空置、损坏所承租的住房,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经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配套设施及经营性配套公建的规划使用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继续承租的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房管局申请续租。经区房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租金按届时标准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标准的住房租赁补贴。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或者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3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

  4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政府征收、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致使该房屋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单位应当通知承租家庭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0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者申请续租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0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的;

  03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对逾期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经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间房屋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