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改善水环境质量,落实水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天津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按照水环境损害补偿的原则,依据市环保局发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月度评价及排名结果,对各区人民政府实施财政奖补或扣减财力措施,并在媒体公布奖惩结果。

  办法指出,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月度评价。首先对本市各行政区的综合污染指数、同比变化率、出入境浓度比值三项指标分别进行评价、排名。然后将各区三项排名的位次数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区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

  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位于第8位和第9位的区,不予经济奖惩;排名第7位的区,奖补20万元,排名每靠前一位,奖补资金增加20万元;排名第10位的区,扣减当年财力20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减当年财力20万元。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月度评价及排名,同时函告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将上一年度各区资金奖惩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并由市财政局按照审定结果与各区办理资金结算。(记者 曲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