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印发《关于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7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7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该通知自2017年4月1日执行。

  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布,今年本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四项工伤保险待遇将同步调整,并且需要指出的是,上述4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80元,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772元,月平均工资为6731元。2017年1至3月份已办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2017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265元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调整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15795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96元。

  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在本市参保的,经用人单位和外务工人员协商一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369元。

  2014年10月及以前在本市中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截至2016年9月持续未恢复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369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731元。确有困难的,可在6731元与3159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3159元。1至3月已缴纳2017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补缴4至12月的缴费差额。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159元。其中:1至3月已缴纳2017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调整前的补贴基数给予社保补贴。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159元。1至3月,按照调整前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4月至12月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159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5265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自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6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明确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8571元(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15196元,其中10396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480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三)中央及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8628元。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将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7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6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80元,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772元,月平均工资为6731元。2017年1至3月份已办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二)2017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265元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17年度相关待遇简表》(附件1)。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15795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96元。

  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在我市参保的,经用人单位和外务工人员协商一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369元。

  2014年10月及以前在本市中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截至2016年9月持续未恢复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369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731元。确有困难的,可在6731元与3159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3159元。1至3月已缴纳2017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补缴4至12月的缴费差额。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159元。其中:1至3月已缴纳2017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调整前的补贴基数给予社保补贴。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159元。1至3月,按照调整前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4月至12月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159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5265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自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6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金额,详见《2017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附件2)。

  三、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8571元(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15196元,其中10396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480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三)中央及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8628元。

  四、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22176元。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执行。

  附件1

2017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基础养老金

(673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

(6731×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截至19971231前本人缴费年限×1%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265×50%=2633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5265×40%=2106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265×30%=1580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五级:5265×12个月=63180

伤残六级:5265×10个月=52650

伤残七级:5265×8个月 =42120

伤残八级:5265×6个月 =31590

伤残九级:5265×4个月 =21060

伤残十级:5265×2个月 =1053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5265×18个月=94770

伤残六级:5265×15个月=78975

伤残七级:5265×12个月=63180

伤残八级:5265×9个月 =47385

伤残九级:5265×6个月 =31590

伤残十级:5265×3个月 =15795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5265×6个月=31590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5265×6个月=31590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5265×9个月=47385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5265×12个月=63180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5265×2个月=10530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5265×1个月=5265

防暑降温费

5265×3%=158

高温津贴

5265÷21.75×12%=29

中班津贴

5265÷21.75×5%=12.1

夜班津贴

5265÷21.75×10%=24.2

201011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按一档缴费:5265 ×20% =1053

按二档缴费:5265 ×16% =842.4

  附件2

  2017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
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

序号

缴费年度

缴费基数

缴费金额

个人账户(元)

本金

保值或滞纳

 

1

1993

150

360

6486

0

2

1994

200

576

7950

178

3

1995

270

778

7823

896

4

1996

240

691

5614

1051

5

1997

240

713

4820

1062

6

1998

290

870

5364

2743

7

1999

290

905

5012

2503

8

2000

350

1092

5351

2726

9

2001

350

1092

4802

2494

10

2002

600

1512

5817

3839

11

2003

680

1795

5896

3846

12

2004

780

2059

5718

3889

13

2005

880

2323

5417

3870

14

2006

1078

2587

5013

3040

15

2007

1200

2880

4634

3006

16

2008

1360

3264

3989

2901

17

2009

1360

3264

2942

2483

18

2010

1525

3660

2819

2591

19

2011

1820

4368

3364

3093

20

2012

2106

5054

4156

3684

21

2013

2310

5544

3547

3636

22

2014

2630

6312

2886

3679

23

2015

2912

6989

1920

3564

24

20161-6

2912

3494

 

1398

25

20167-12

2966

3559

 

1424

26

20171-3

2966

1780

 

712

27

20174-12

3159

5686

 

2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