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遭遇工伤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这些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劳动能力鉴定费。

  发生以下情况,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